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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
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,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。但现实中有的商家将、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。“乔丹”、“007”、“哈利波特”等名字成为抢注对象。11日,随着高法发布《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这些行为将被严格限制。
由于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“八种情形”中,并不包括不得将公众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,于是,不少商家就钻起法律空子,为“搭便车”抢注公众人物姓名为商标。这种现象不但损害了公众人物的权利(主要是姓名权),同时也助长了一种不劳而获的投机主义,并不利于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。
不久前,高法对“乔丹”商标案宣判: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·杰弗里·乔丹对“乔丹”享有的在先姓名权,违反商标法规定,应予撤销。这一判决既为持续4年的“乔丹”商标案画上句号,也给企业界上了一堂商标普法课。而在该案宣判后随即出台上述《规定》,显然要以制度形式限制商标“傍名人”。
根据这个《规定》,将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宗教、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,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款第(八)项规定的“其他不良影响”,即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这一方面指导和规范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,另一方面对热衷于“傍名人”抢注商标者是一种警示。
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,商家需要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。甚至有人认为商标“傍名人”现象,也反映出在市场经济中商家品牌意识的提升。但在笔者看来,商家注册的商标要有自己特的文化内涵和市场价值,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。商标“傍名人”,恰恰说明这种商标只是投机取巧,并没有自己特的内涵。
这次发布的《规定》,在保障公众人物在先权利的同时,也能促使商标抢注现象回归理性,即给长期以来浮躁的商标抢注现象泼了一盆冷水,有利于提升商家的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。从这个角度而言,《规定》具有多重价值。但是,《规定》的发布能不能让商标“傍名人”现象从此画上句号呢?
应该说,聪明的商家不会再去“傍名人”抢注商标,因为一旦被自己抢注姓名的“名人”起诉,将会“竹篮打水一场空”,注册商标、包装品牌的努力都可能白费,还有可能付出其他代价。但是,大千世界无奇不有,不排除某些人某些商家仍顽固不化,还有钻漏洞、“傍名人”的投机心理。
这是因为,《规定》主要适用于法院审理环节,如果受侵害的公众人物没有通过法院来维权,《规定》则起不到限制作用。有法律人坦言,这类案件“打官司从起诉、审理到判决,若再从一审打到二审,要付出的时间、精力和诉讼费用等成本往往会非常高”。这可能会影响某些“名人”维权决心。
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商标“傍名人”,除《规定》指导法院审理外,还应该从商标注册环节入手,即商标注册部门应该杜绝注册商标“傍名人”,要做到这点还需要完善我国商标法——把公众人物姓名明确纳入商标禁止使用范畴。如果商标注册环节能够杜绝商标“傍名人”,就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。
此外,该《规定》还对影视作品及角色名称能否用作商标、商标混淆视听怎么破等问题作出明确表述,值得肯定,也有利于遏制某些投机主义。但在《规定》之外,还需要通过完善商标法,从商标注册环节就对抢注者说“不”。简言之,法律越完善,执行越前置,越利于减少纠纷节省司法资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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